男子瞒着女方在婚内购置房产,离婚12年后被得知真相的前妻告上法庭。3月10日,南宁市良庆区法院通报,因离婚时男子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最终判定男子补偿前妻28万元。
1999年,男子吴某与蔡某登记结婚,2007年12月,两人离婚。双方未生育子女,离婚时约定,两人位于南宁市大沙田的房屋归吴某所有。
2018年9月,蔡某申请经济适用房时发现,吴某名下尚有一套位于良庆区银海大道的房屋,该房于2005年购买并登记在吴某名下。蔡某认为,该房是两人婚姻存续期间所购,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吴某隐瞒此事,直至双方离婚都未分割。
蔡某找吴某交涉未果,便于2019年到南宁市良庆区法院起诉吴某,要求分割该房产。蔡某还认为,因吴某有隐瞒行为,应不分或少分该部分财产。
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所有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个人特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分别所有的财产除外。蔡某、吴某之间没有实行分别财产制,也无证据证明吴某购买该房产的钱款来源于其个人的婚前财产。因此,涉案房屋应归双方共同共有。该房在双方离婚时未作处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进行分割。
法院还认为,该房首付款和婚姻期间内的按揭贷款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07年离婚以后吴某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吴某用夫妻共同收入购买房产未告知蔡某,离婚时亦未提出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属于“离婚时,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应当少分。
由此,法院判决,蔡某应当分得共同支付的首付款及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现值的70%。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