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未央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女性遭受家庭暴力而引发离婚的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田某起诉被告张某要求离婚,并称被告张某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申请法院出具人身保护令。承办法官根据原告田某提供的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认定家暴事实成立,对被告张某进行批评训诫,并依据法律规定签发人身保护令,禁止被告张某实施暴力行为。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承认其曾对原告田某实施暴力,也同意离婚,但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法官经调查了解到,原告田某9个月前生育一女,目前尚处于哺乳期,其要求抚养女儿,并提供大量微信聊天记录及短视频,证明被告张某婚内出轨并与他人同居。
法官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法律明确规定,就提起离婚诉讼的主体而言,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不在此限。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关于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规定,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为原则。据此,未央法院作出判决: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女儿由原告田某抚养,被告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田某适当予以多分。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