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双方出资买的房
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状况,一律平分。
房屋只是落在一人名下的,如果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 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关键是寻求当时双方的真实意思之表示,再结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
其次,如果是结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司法实践中将该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2、婚前将房屋落在对方名下的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或是对方要求将房屋落在自己名下。此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房屋的归属,是赠与还是共有还是彩礼?还是应遵循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能通过证据和案件事实判断法律关系是赠与、共有或彩礼的,则应当按照证据事实证明的法律关系处理。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则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标准进行判断,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不能达到证明标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房屋落在双方名下的
房屋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情况,一律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