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一女子欠债时离婚 转移财产协议被判无效

石狮女子谢某向他人借款不还,被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判处其应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但判决生效后,谢某仍拒绝还款。债权人许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官发现谢某名下没有财产,系因其在欠债期间与丈夫离婚,并将财产赠送给对方。日前,石狮法院审结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一项条款。
 
起诉:欠债期间离婚 财产转给配偶
 
2015年以来,家住石狮的许某陆续借给谢某27.8万元。后经多次催讨谢某拒不还款,许某便向石狮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判决生效后,谢某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10月22日,许某向石狮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谢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原来早在2018年1月10日,谢某就与其丈夫邱某在石狮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第三条规定,双方位于石狮锦尚镇的房屋归邱某所有。
 
许某认为,该房屋是谢某与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谢某对该房产享有一半份额。离婚时谢某放弃其应当享有的房产份额,将涉案房产全部归属于邱某所有,而谢某自身又无其他财产用以偿还所欠的债务,该约定己侵犯了许某的合法权益。为此,许某请求石狮法院依法撤销谢某、邱某《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判决:无偿转让损及债权人 撤销离婚协议条款
 
案件审理时,被告谢某辩称,她与邱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没有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协议约定将房屋归邱某所有系基于婚生子女均随邱某生活,且双方口头约定离婚后,邱某仍需偿还谢某个人名下信用卡等债务。离婚后,邱某已经替她偿还60多万元,因此依法不应当撤销离婚协议第三款约定。
 
邱某辩称,他与谢某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关于分割共同财产的约定是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作出,符合婚姻法要求,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得随意撤销。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谢某与邱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谢某与邱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涉案房屋归邱某所有,未取得相应对价,该行为应认定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此外,许某与谢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得到法律文书确认,但谢某至今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谢某将财产无偿转让给邱某,损及许某债权的实现。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谢某与邱某离婚协议中,将房屋归邱某所有的行为。
 
判决后,邱某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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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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