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怀疑妻子与人串通,起诉追房 法院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四年前他们相恋结婚,如今,夫妻正在闹离婚,妻子却私自把共同房产出售了。丈夫将妻子和买受人一同告上法庭,3月30日,记者从常德武陵区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该不动产买卖合同无效。
■记者 王智芳 实习生 陈翾 通讯员 李波 李思缘
事件:离婚官司进行中,她出售了共同房产
2016年9月16日,常德市民陈先生与江女士登记结婚。次年12月,他们在武陵区某小区以6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120余平方米的商品房,但是一直未办理不动产权证。
2019年1月,因夫妻感情不和,陈先生向鼎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因江女士当时正怀孕,鼎城区人民法院驳回了陈先生的起诉。同年3月,江女士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同年5月,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正当两人为离婚闹得不可开交时,同年5月23日,江女士通过中介公司把房子卖给了武先生。同年6月28日,江女士办理了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同年7月,武先生向江女士支付全款67.9万元,随后江女士将房屋过户给武先生。
据了解,同期A小区同一面积的房屋售价在115万元左右。
当年7月下旬,因为房屋归属问题,武先生与陈先生发生了冲突,闹到了当地派出所。
争执:丈夫怀疑妻子与人串通,买受人连连喊冤
警方在处置陈先生与武先生的纠纷时,建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19年8月7日,陈先生一纸诉状将妻子江女士、买受人武先生一并告上了法院,诉请法院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武陵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我们当时正在闹离婚,她却把房子卖了,还远远低于市场价,我怀疑他们俩是串通的。”庭审中,陈先生表示。对此,江女士辩称,自己与武先生是经房屋中介介绍认识,并无恶意串通。并且,卖房所得已全部用于夫妻家庭生活。“他(指江先生)之前也有出让这套房屋的意思表示,并非我一个人的想法。”江女士说。
面对眼前的状况,武先生也在法庭上连连喊冤。他说自己与江女士并不认识,不存在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自己购房已支付了对方的售价,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变更,签订的合同有效。
判决:擅自处理共有财产,购房合同被判无效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依据当初购房时的协议,这套房产应属于陈先生、江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江女士未经房屋共有人陈先生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武陵区人民法院认为,武先生在与江女士签订购房合同时,该房屋并无不动产权证,武先生既不询问有无房屋共有人,也未对房屋现状进行了解,没有尽到合理、善意的义务;其支付的购房款为67.9万元,不到同地段市价的60%,给付的房屋购买价并不合理;并且,武先生在接受房屋时,与陈先生发生冲突并报警,证实武先生并未占有和使用该房屋,未实际取得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