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一女子婚内与他人同居生娃,丈夫起诉离婚索精神损害赔偿

妻子如与他人同居,丈夫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就说明了这一点。该案的判决,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案件的主要事实是:原告朱某和被告钟某夫妻二人原本感情很好,两人生育了一儿一女,夫妻均各自有工作收入,一家四口的日子过得十分温馨。可是好景不长,由于夫妻二人长期异地务工。原告朱某在外务工期间与他人产生婚外情,并生育了小孩。此后夫妻二人就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朱某自感与丈夫钟某已无夫妻感情,于2020年1月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钟某提交了朱某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了子女的证据,要求与朱某解除婚姻关系,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会昌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告与被告虽然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近年来,因朱某与他人保持长期同居关系并生育了子女,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现双方均同意离婚,予以准许;同时朱某的行为直接导致婚姻的破裂。根据朱某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和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朱某赔偿钟某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表示,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使家庭破碎,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另一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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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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