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8套房产离婚时竟严重缩水?背后是他在打小算盘!法院这样判……

           杭州日报讯 2010年8月,盛夏时节,季依依(化名)与王伟(化名)登记结婚。王伟是家中独子,杭州本地人,家庭条件优越,其父母名下共登记有8套房产。朋友们羡慕不已,都说季依依找了个好归宿。
一年后,王伟的母亲何老太去世,生前没留下任何遗嘱。按继承法规定,其与丈夫老王名下的8套房产,一半归老王所有,另一半就成了何老太的遗产。
2015年10月,父亲老王私下告诉王伟:“你是独子,家里的房子以后都是你的,要不我们去办个公证,你妈留下那些房子我全都放弃,归你继承。”就这样,父子俩去办理了继承公证,变更了房屋产权:8套房产由王伟和其父亲老王各占50%份额。
然而,公证完不久,季依依和王伟的感情就出现了危机,小夫妻总是争吵不断,甚至还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仍有和好可能,于是驳回了离婚诉请。
可也正是因为这场离婚官司,夫妻俩彻底心生芥蒂,虽还住在同一个屋檐下,但两人几乎不再说话了。而丈夫王伟呢,也没有把心思放在修复夫妻关系上,反而开始打起了房子的主意。
王伟心想:“这8套房子是我父母年轻时打拼来的,万一离了婚要分给女方一部分,岂不是太亏了!”这样的想法不仅王伟有,老王也有,于是父子二人又悄悄跑到房管局,把8套房中小王的份额从50%“缩水”到1%,剩余49%的份额全部“赠与”老王。
一年后,季依依因和王伟感情不和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这才发现房子产权变更的事。于是,季依依将王伟父子二人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判决王伟的赠与行为无效,将产权份额恢复原状。
下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王伟的赠与行为无效,撤销了王伟和老王对房产权属份额所做的变更,恢复产权份额至变更前的比例。
为何做出上述判决?法官表示关键点有两个:一、王伟对这8套房享有的50%份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王伟的私自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首先看问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对于案涉8套房中属于何老太遗产的部分,其丈夫老王自愿放弃继承权,因此,王伟成为上述遗产的唯一继承人,而且继承行为发生在其与季依依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该部分的份额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至于问题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本身就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王伟将自己享有的份额私下赠与父亲,所涉数额较大,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没有经过妻子的同意,而且赠与行为发生在其与妻子第一次离婚诉讼之后,严重损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老王作为王伟的父亲,对两人起诉离婚的情况应当是知晓的,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接受了赠与,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所以王伟的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季依依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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