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母亲管教严女儿想跟爸

近日,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母亲钱某在离婚诉讼中努力争取并如愿取得长女王欢抚养权后,仅仅半年时间,就被判决变更丧失了抚养权。
 
王某(男)与钱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了长女王欢和次女王婷。后因感情不和,钱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各自抚养一个女儿。法院经审查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因两个女儿均年满十周岁,次女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生活,长女表示跟随父或母都可以,但更愿意跟随父亲生活。法院因考虑到钱某的年龄、身体状况及强烈的抚养子女意愿,遂判决长女王欢由钱某抚养,次女王婷由王某抚养。
 
钱某在养育王欢的过程中,专门制定了“八要八不要 健康成长行为规范”,并经常到学校跟踪督促王欢学习,而王欢却对钱某的上述行为异常反感,母女关系开始紧张。在王欢小学毕业后,其对王某表示不愿再跟随母亲生活,要求自己由父亲抚养。
 
王某得知后,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长女王欢的抚养关系。法院审理后,根据王欢的意愿及理由,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依法变更王欢由王某抚养,并对抚养费、探望权作出了判决。
 
以案释法
 
父母离异孩子年满10岁可重选跟谁过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也就是说,在父母离婚后,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子女愿意跟随父或母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法院可以依该方申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离婚纠纷中对子女抚养关系的判决或调解,并不影响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重新作出选择。父母在养育子女的过程中,应端正教育观念,运用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法,循序渐进,切不可强制管束,急于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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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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