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支付拖欠的生活补助。对此,吴某辩称双方约定给付经济帮助的前提已经不存在,吴某也无力给付,张某存在高消费更不应要求吴某给付经济帮助。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吴某给付张某未支付的生活补助共计11万元。
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离婚时就婚姻关系的解除、共有财产的分割、子女抚育、经济帮助等问题达成合意所签订的协议,从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离婚纠纷中,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所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专门就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作出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协议更多的是“一揽子”协议——其中不仅有财产分割条款,还有子女抚养权归属、损害赔偿和经济帮助等非财产分割条款。
夫妻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在订立离婚协议时会综合考虑子女抚育、财产分割、经济帮助等各个方面,有时会作出于己方不利的承诺,故离婚协议应从整体来进行考量,考虑到立法原意上述司法解释条文应同样类推适用于离婚协议中的非财产分割条款。此外,离婚协议从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从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方面考察其效力。因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最终目的是解除婚姻关系,所以离婚协议自夫妻双方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成就时发生效力。
离婚协议以夫妻双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为分界点,若双方离婚未果,已经签署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此时对双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但该离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如当事人可以此为证据提交法庭用来证明双方当事人的感情状况或财产状况等。若双方婚姻关系解除,此时离婚协议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本案中,张某与吴某签署离婚协议书并经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上述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就离婚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并且张某与吴某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此时离婚协议生效,吴某仍应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给付张某生活补助的义务。
所以,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生效后,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后没有法律规定的事由,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协议中内容,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若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反悔,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