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离婚时恶意隐瞒申报财产,或被判净身出户!

深圳超七成离婚由女方提出,30至40岁年龄段的夫妻诉请离婚的比例最高,因对方过错要求少分财产的案件中近五成涉家暴
 
▪ 判决离婚的同时应尽量解决好孩子抚养与探望问题,孩子利益最大化原则尤其重要。
 
▪ 为逃避抚养义务而开具失业证明的做法,不能反映真实情况,也有违诚信原则,法院不会采信。
 
▪ 所有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均应当向法院申报财产。在一方当事人明确提出对方名下还存在其他财产未申报的情况下,未申报方仍然拒绝补充申报,如经法院查实该财产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视为未申报方存在主观恶意,并判决其少分或不分该项财产。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深圳法院家事审判改革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
 
《白皮书》以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为期,内容显示,3年来该市法院家事案件呈现持续增长趋势,主要案件类型为离婚纠纷案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抚养费纠纷案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4类,其中离婚纠纷案件数占比最大。
 
因对方过错要求少分财产的案件中,家暴占比最大
 
《白皮书》显示,面对不和谐的婚姻,越来越多的女性主动提出离婚。3年来,女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案件占所有离婚案件比例为76.8%,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较高,越来越多女性寻求独立,以及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日渐成熟和婚姻法律制度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不同年龄段的夫妻均存在离婚纠纷,但比例有所不同。20至30岁年龄段为18.9%;30至40岁年龄段的夫妻诉请离婚的比例最高,为54.8%;40至50岁年龄段比例为21.7%。
 
从婚姻存续时间来看,婚后7至15年的夫妻最容易离婚,占比为28.4%。婚后两年“蜜月期”即提起离婚的夫妻也不在少数,这反映出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结婚较为感性,离婚又缺乏理性,导致婚姻采取“快餐消费”的模式。该年龄段的离婚双方多为“90后”,创造财富能力有限却有超前的消费观念,因此离婚时往往主张夫妻共同债务。
 
值得一提的是,主张离婚原因符合法定准许离婚情形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增多。一般诉称有法定离婚的理由,即分居满两年、一方存在家庭暴力、一方有婚外同居情形、赌博等过错的案件占全部离婚案件比例为 27.6%;明确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比例为12%。在明确提出因对方过错少分财产的案件中,家庭暴力占比47%,婚外同居占比25%,婚外情出轨占比24%,吸毒赌博占比4%。
 
随之对应的是人身保护令案件呈现上升趋势,近3年深圳法院发出的人身保护令分别为48份、46份、77份,93.2%的申请人是女性。申请保护令的理由中主张存在殴打行为的居多,但也存在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要贯彻始终
 
《白皮书》指出,双方均要求抚养权、有协议约定而请求增加抚养费以及不主动履行协议导致另一方诉至法院的案件增多。
 
“对于孩子未成年的家庭,如果婚姻实在无法挽救,对孩子来说面临一个破碎的家庭,判决离婚的同时应尽量解决好孩子抚养与探望问题。孩子利益最大化,对于他的健康成长,尤其重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刘杰晖法官强调,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要处理好子女利益,进行亲子关系评估,坚持抚养、探望问题在离婚时一并解决,对有需要的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疏导,以判后回访等方式关爱未成年人的成长,“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要贯彻始终。”
 
实践中对子女利益的保护有一个非常直接的体现,那就是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律规定如双方协商不成的,按照照顾子女与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其中应当按照照顾子女的原则,就是对子女利益的保护。”
 
《白皮书》提及,法院处理离婚后关于变更抚养权、抚养费纠纷的独立诉讼请求,以尊重协议时当事人意愿以及生效判决为基础。抚养费的确定以尊重当事人的合意为首要原则,着重审查增加抚养费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离婚后需要增加或者降低抚养费的客观事实。#p#分页标题#e#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彭雪梅法官介绍,当事人想要变更抚养关系或抚养费,经常提出以下两种理由:
 
一个是子女不是自己亲生,提出亲子鉴定的诉求。对一方提出亲子鉴定请求的,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要求提交否认亲子关系的初步证明,谨慎进入亲子鉴定程序。
 
第二个理由是,以开具失业证明来证实自己无经济收入。有案件当事人,名校毕业,年薪百万,但为主张降低抚养费,就开具了失业证明。但失业证明只能证明某段时间该人无工作的情况,不能证明该人丧失工作能力或劳动能力。这种为逃避抚养义务而开具失业证明的做法,不能反映真实情况,也有违诚信原则,法院不会采信。
 
恶意隐瞒申报财产要担不利后果
 
《白皮书》揭示,离婚纠纷夫妻财产分割调解不成时依据具体情况依法分割,贯彻照顾子女与女方权益原则,兼顾利益平衡,并建立了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谢佳法官表示,由于深圳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离婚时涉及的夫妻共有财产比较多。对于离婚纠纷中一方隐藏或转移财产,而财产的持有人又不提供该财产的权利证明或转让凭证时,则该财产的查明主要靠法院调查取证。
 
如案件涉及的财产众多,法院需逐一前往银行、房产、车管、证券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上述方式费时费力,效率较低,可能导致离婚纠纷、离婚案件无法及时审结。
 
据悉,深圳中院于2019年4月发布了《关于实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的工作指引》,其中对虚报、谎报、恶意转移财产问题,加大了处理力度。
 
根据该项工作指引,所有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均应当向法院申报财产。该工作指引规定一方对另一方申报的财产提出异议后,对方仍拒绝补充申报财产的,应视为存在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行为。即在一方当事人明确提出对方名下还存在其他财产未申报的情况下,未申报方仍然拒绝补充申报,如经法院查实该财产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视为未申报方存在主观恶意,并判决其少分或不分该项财产。
 
“当事人考虑到财产最后可能被法院依职权查实,一般会对其名下的财产主动申报,这样大大提高了离婚纠纷的审判效率。”谢佳法官曾办理过一宗案件,女方在提起离婚诉讼前不久出售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男方则提出要求分割房产转让款。在法院多次询问以及提示之后,女方迟迟不提交房产的转让合同,到最后仅提交了一份由房产部门备案的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的阴阳合同,“法院最终判定女方少分上述房产转让款,这项规则也将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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