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远法院羊场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再婚夫妻的离婚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王某与杨某均系再婚,2008年10月双方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7年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在同居生活后补办结婚登记之前,双方共同购买了家电及车辆,还在当地乡镇上经营着一家销售饲料的店面。结婚之初,双方感情较好,婚后没有共同生育子女,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经济问题引发矛盾,从而分开居住生活。2020年3月25日,原告王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承办法官收到该案后,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得知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意见分歧较大,且双方情绪较为激动。原告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双方的婚婚姻效力应从2008年10月起算,双方在2008年10月至2017年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平均分割。为妥善处理此案,承办法官通过两次庭审,查清案件事实,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涉案财产估价,始终难以达成一致意见,遂当庭分配举证责任,并通过不断的释法析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杨某需配合王某将嫁妆搬出,为了防止当事人在搬运嫁妆过程中再次发生矛盾,承办法官在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立即组织法庭干警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至杨某家中将王某的嫁妆一一进行清点交付。
经过法官的精心调解,该案得以圆满化解,成功避免了“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真正实现了案结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