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快评丨删不删“离婚冷静期”建议,需冷静思考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在即,审议民法典草案是本次大会的一项重要议程。5月19日,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接受新京报专访时表示,她拟提交关于删除民法典草案离婚冷静期条款的建议,认为离婚冷静期是“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买单”。(5月20日《新京报》)
 
“离婚冷静期”,可谓是我国“劝和不劝分”思想的一种体现,其向善精髓在于,“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因此近来年才被不少婚姻登记机关实践于协议离婚,并最终被国家写入民法典草案第1077条。
 
但是也必须看到,“离婚冷静期”不光被支持簇拥,也有反对声音,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她拟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建议,删除法典草案中的“离婚冷静期”条款。那么该不该删除这个“离婚冷静期”?在笔者看来,真的还需冷静思考。
 
首先,设立“离婚冷静期”的初衷,无非是给那些感情尚存,只是一言不合就闹离婚的人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避免一时冲动酿出大错。但是需要追问的是,这种冲动离婚在协议离婚中占了多大的比例?蒋胜男代表提供的数据是,这部分人的占比不到5%,绝大多数人都是经过深思熟虑决定婚姻大事的。如此一来,自然就会形成“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买单”的尴尬。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尴尬不仅凸显不公平,背离了立法该遵循的多数原则,更给双双都想离婚的夫妻带去煎熬,并为本一次办完的协议离婚制造了多跑腿机会。鉴于此,这个“离婚冷静期”委实有删除必要。
 
其次,也应该看到,在我国最体现离婚自由的莫过于协议离婚。换言之,只要当事夫妻自行达成了协议,他们离婚都无须走司法程序,婚姻登记机关尊重他们的意愿就是了。然而有了“离婚冷静期”,就无异于让婚姻登记机关变为主导,虽说只有30天的时间,谁能说这不是对一对协议离婚夫妻意愿的侵犯,以及对他们离婚自由的干涉?鉴于此,这个“离婚冷静期”,也可谓设立得够勉强。
 
最后强调一点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婚姻自由已在我国得到最大体现。因此结婚证既不是“保险箱”,离婚证也不是“绝缘箱”,结婚又离婚,离婚又复婚的多了去。既然他们把这种自由发挥到随意,且最终又由他们主宰,婚姻登记机关有必要操这番闲心,又操得过来吗?要笔者说,与其用冷静期去阻止草率离婚,还不如用“即办”治治他们的草率。毕竟草率离婚还有感情基础,就不愁他们不复婚,让他们折腾好了,懒得去理才最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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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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