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纠纷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一直占有较大比重,并且,家事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多。在诸多类型的家事纠纷中,离婚案件在数量上占据第一位。近年来,鄢陵县法院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涉及返还彩礼的案件数量也有所增加。因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形下是否支持返还彩礼的诉求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尚没有明确具体的裁判依据,导致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为了更好地规范裁判尺度,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本文结合该类案件现状及特点,分析其存在的原因,并对彩礼返还的比例提出建议。
一、离婚纠纷中涉及彩礼返还案件的现状分析
笔者以鄢陵县法院2017年以来的统计数据为样本,对离婚纠纷中涉及彩礼返还案件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具体情况见下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虽然鄢陵县法院近三年来审理的离婚案件总数有所浮动,但离婚并涉及返还彩礼的案件数量却呈现逐渐增多的趋势,且对返还彩礼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此外,笔者从对上述案件的分析中发现,在支持返还彩礼的案件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仍然存在。
二、离婚纠纷中要求返还彩礼案件数量逐年增多的原因分析
主观方面。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推进以及科技领域的快速发展,公民的受教育水平也在提升,获取知识的途径也越来越便利,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加之公民不断提升的个体意识,传统婚姻观念的转变,婚姻关系中对彼此的包容意识也有所下降,这一现象在年轻人群中较为明显,所以,近年来审理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大都以年轻人为主。并且,不论是男方还是女方起诉离婚,在结婚时间较短或者同居生活时间较短的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基本都会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客观方面。从法律层面上看,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可见,离婚案件中要求返还彩礼是有法律依据的。从事实层面上看,首先,彩礼给付数额过高。就笔者接触并参与审理的涉及返还彩礼的婚约财产案件或者离婚纠纷案件来看,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数额(仅指金钱的给付)基本都在十万元以上。究其原因,主要是各种社会原因造成的男女比例失衡(这一现象在农村适婚男女人群中更为明显),男多女少的现实情况导致彩礼给付数额较高;此外,攀比之风也是导致彩礼数额不降反升的原因。其次,结婚时间较短,或者结婚时间虽然较长,但同居或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男女双方结婚后因未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共同的生产生活行为较少,男方婚前给付的彩礼款并未用于婚后共同生产生活行为。
三、对离婚纠纷中彩礼返还标准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以离婚为条件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对返还标准及相应的比例没有进一步明确。在司法实践中,若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同居生活及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达不成一致意见,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很难查明这一客观事实,多种原因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存在。这不仅影响法律更好地发挥指引作用,而且还可能导致当事人对裁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所以,笔者认为,在综合考虑双方是否同居或共同生活及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的情况下,应进一步明确彩礼返还的标准。
依据现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应对离婚并涉及彩礼返还的以下情形的返还比例予以明确: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并未共同生活的(含婚姻登记前同居生活的时间,下同),返还数额应不低于彩礼总额的70%。
2.双方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
3.双方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返还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p#分页标题#e#
4.双方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返还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
5.双方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共同生活的时间并不是确定彩礼返还数额的唯一标准,司法实践中,承办法官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离婚的原因,如女方是否因同居生活怀孕、流产,彩礼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的使用情况及收受彩礼的一方是否存在骗婚等情形。给付彩礼的一方有证据证明收受彩礼的一方是为了借婚姻名义骗取彩礼的,也就是俗称的骗婚,这种情形下法院对要求全额返还彩礼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收受彩礼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对另一方返还彩礼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离婚的或者女方因同居或共同生活怀孕、流产的,可参照上述比例再酌情减少返还的比例。
笔者认为,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彩礼返还比例并对此作出分析,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接受度及裁判文书能发挥的指引作用应该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