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亏了检察官的帮助,法院受理了我的诉讼请求,不然我就要回山西老家起诉离婚了。
韩某是一起离婚诉讼案的原告,该案历时7个月,经青浦区检察院民事监督,最终在区法院正式立案受理。
韩某与梁某系夫妻,均为山西来沪人员,双方来沪后在上海市闵行区居住长达十多年。2019年9月,因夫妻感情不和,梁某搬至上海市青浦区居住。韩某遂找到闵行区法院起诉离婚,但由于被告梁某当时实际居住在青浦,因此闵行区法院建议韩某前往青浦区法院起诉。
当年10月,韩某以邮寄方式向青浦区法院递交离婚诉状,该院在审查韩某提交的证据材料时,未能发现被告经常居住地位于青浦的相关证据,遂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然而,梁某所在的小区居委会和物业均明确表示无法开具经常居住地证明。若前往梁某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进行起诉,不仅浪费诉讼资源,也将增加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
2020年1月,韩某前往青浦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官初步审查后决定受理该案。
2月,检察官与韩某代理律师通过电话联系,询问案件情况,又与韩某本人多次联系,核实其户籍资料、居住地信息及婚姻状况等,并证实了梁某现居住在青浦的客观事实。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即该案受青浦区法院管辖,且梁某虽无经常居住地,但韩某可用现居住地证明向该院起诉。
明确了这一点,检察官认为,为保障韩某的诉讼权利不受侵害,应当对该案进行民事监督。
承办检察官遂多次与区法院沟通协调,共同对案件情况和法律适用进行分析研判。同时,耐心做好韩某的释法说理工作,指导其提供梁某现居住地的证明材料,完善了全案证据材料。
最终,韩某在承办检察官帮助下补全并重新提交了全部证据。青浦区法院审查后认为,韩某的离婚诉讼符合法定,遂正式受理该案,并于4月30日向韩某出具了受理《告知书》。
近日,韩某与梁某的离婚案件经诉前调解不成功,已正式进入审判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