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女子长期和多名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老公起诉离婚

             原告晏某1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晏某1及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依法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晏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8月16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仪式,××××年××月高邮市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晏某2(现已成年)。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差,加之被告长期以来与邻居晏士华、武淮北等其他异性鬼混,夜不归宿,现已分居两年零六个月,被告于2016年向法院要求离婚,因考虑家庭因素,原告不同意离婚,判决后被告并没有悔改的意思,后原告分别于2017年4月10日、2017年5月11日、2018年1月3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原告认为被告常年不归,夫妻之间不尽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称被告长期夜不归宿不是事实,婚生女一直是被告照顾,原告和被告当时住在武安大桥下面,后来两个人有矛盾才搬到宝塔巷居住,已经四年了,原被告之间不是原则性问题,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原、被告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8月16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仪式,××××年××月高邮市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晏某2(现已成年)。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不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被告王某曾于2016年8月向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告晏某1认为被告王某与多名婚外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分别于2017年4月10日、2017年5月11日、2018年1月3日分别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双方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原告遂再次诉至法院。
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准予不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鉴于原、被告双方从2016年起已先后五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夫妻感情未能得到改善且原、被告双方已经实际分居多年,在此期间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晏某1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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