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离婚纠纷,辽宁一男子越过民警捅死妻子

            日前,辽宁省高级法院发布了一份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核准辽宁省大连市中级法院(2019)辽02刑初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于德强死刑。
 
越过民警刺杀妻子
 
于德强与戚小红(化名)为夫妻,二人因离婚事宜产生矛盾并曾发生纠纷。
 
2019年2月23日12时许,于德强等候在大连市普兰店区康达皮肤病研究所楼上,将准备回家的戚小红拦住,与其商谈离婚事宜并再次发生争吵。
 
其间,戚小红的儿子在屋内听见争吵而报警。于德强见有警察上楼,用事先准备的尖刀捅刺妻子胸、腹部数刀。
 
戚小红挣脱跑出楼外,于德强越过民警追上妻子并持刀继续捅刺,后民警赶到将其控制并抓捕归案。
 
经法医鉴定,戚小红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
 
于德强在当天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
 
辩护:有自首情节
 
于德强的辩护人以“本案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于德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应从轻处罚”为理由提出辩护意见。
 
辽宁省高级法院认为,于德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致一人死亡,应依法惩处。
 
于德强所犯罪行严重,论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对其依法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对其限制减刑。
 
关于其提出“于德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于德强事先警告被害人不许报警,主观上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客观上在明知警察到现场并对其阻拦的情况下,仍然追赶被害人并继续实施加害行为,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核准辽宁省大连市中级法院(2019)辽02刑初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德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对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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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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