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离婚冷静期?出轨致离婚,无过错方能否请求赔偿?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自从民法典审议通过后,上述问题备受社会大众关注。
随着近年来婚姻观念、家庭关系的变化,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进行了哪些有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来看法学教授的解读。
增设30天离婚冷静期,给冲动夫妻“踩刹车”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根据民政部召开的2020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的情况,2019年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共办理结婚登记947.1万对,离婚登记415.4万对。
“当下,年轻一代越来越崇尚自由,主张个性,‘闪婚’、‘闪离’成为常态。”北京盈科椰城家族律师团队首席律师罗荣告诉记者,以往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提交离婚协议等进行登记,离婚证当场便可以下发。
不过,审议通过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石冠彬告诉记者,这个条款出台的初衷本是为了避免当事人轻率、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
但民法典审议通过后,热度持续不下,很多网友提出了反对的意见,担心在一方有家暴、虐待、遗弃等行为时,离婚冷静期的存在增加了离婚成本。
对此,石冠彬回应道,关于这一点网友多虑了,民法典中列明离婚冷静期的设定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到法院提起诉讼的离婚,因为家暴、出轨等引发的诉讼离婚,不受这一限制。
石冠彬说,针对轻率离婚的问题,是可以通过复婚解决的,以后真的实施后,一个月的时间会出很多“幺蛾子”。石冠彬举例说,一对夫妻双方已经谈好了离婚,财产也分了,去民政局办离婚手续时还需要再等一个月,一个月的时间会产生很多的变数,男方去外面花天酒地,或者说男方出轨找到了所谓的爱情,但一个月过去了,觉得还是原来的老婆好…… 这或许会对离婚率的增加起到抑制作用,但未来法院审理离婚诉讼的压力将大幅增加。
最后,石冠彬表示,离婚冷静期究竟好不好,需要时间来检验,如果真的存在问题,随着实践的新情况,民法典的制度可以进行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出轨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高,其中因“出轨”导致夫妻离婚的比例越来越高。娱乐圈三天两头的明星出轨事件,更是让人觉得婚姻有时真的很脆弱,婚内出轨俨然已经成为破坏家庭婚姻的一大毒瘤。
对此,婚内出轨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问题引起广大网友的关注。
现实生活中,有这样一则案例。2013年山西的宋女士发现丈夫出轨,但考虑孩子还在哺乳期,女方未提出离婚。但男方不知悔改,甚至将第三者带回家中,女方因此保留了录音证据,后女方带着孩子回了娘家。双方持续多年的分居,直到孩子稍大些后,女方协议离婚未果,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男方支付5万元离婚损害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离婚。
但法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司法判定婚内出轨并不等于同居遂驳回了女方的损害赔偿金请求。
可实际现实生活中,婚内出轨对配偶造成的伤害,有时候并不亚于与他人同居所造成的伤害。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
对此,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石冠彬告诉记者,在2021年1月之前,也就是民法典未施行以前,在中国现行法律里面,夫妻一方出轨致离婚,没有达到同居、重婚等程度,在法律里面是没有任何法律后果的,而民法典在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中新增了一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作为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这也意味着,即使不能证实对方有重婚或同居的行为,若对方有出轨、通奸、嫖娼、不正当交往等重大过错行为,也能够主张损害赔偿,并实现这一目的。#p#分页标题#e#
石冠彬表示,任何一个法律的适用,都是为了赢得社会的尊重,民法典新增了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条款,虽然没有具体指向净身出户这一具体情况,但加大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
“除了离婚损害赔偿,法院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会照顾到无过错方,这个照顾一般不是指多分,而是在财产的类型上,无过错方可以优先选择。”石冠彬说。
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签或共认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一直是热点话题。林某(男)和吴某(女)夫妻,因感情不和,从2010年分居至今。2011年4月,林某向朋友王某借款15万元。收到借款当天,林某将借条交由王某存执。后因林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王某将林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还钱,并要求吴某对此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吴某与被告林某是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证据证明林某与王某约定本案债务为其个人债务。法官最后认定,该债务为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吴某依法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上述案例中,尽管吴某与林某已经分居,对林某借款的事情并不知情,但仍需要和林某一起偿还借款。
不过,审议通过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此,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石冠彬称,夫妻共同债务的“前因”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4日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二十四条就明确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推定”的认定规则,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石冠彬说,这条司法解释加大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但无形中却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的个人利益,司法实践中又出现了夫妻另一方“被迫”共同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的案例,受害方多以女方为主。
“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使得未来司法审判中的法律适用更为准确和直接。”石冠彬说,民法典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法官掌握基准的点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官对此进行了一个合理的判断,如果用于共同生活,夫妻一起还,如果未用于共同生活,谁借的谁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