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为儿子娶媳妇、买房子,都成了父母的责任。
家住北京市的宋阿姨,就是为了儿子韩江(化名)结婚,与老伴儿韩先生用工龄在北京某小区购买一套三居室,给儿子做婚房使用。
2017年,儿子与儿媳妇刘娜(化名)在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三居室归刘娜所有,韩江无任何权益。
得知自己用工龄购买的房子,竟然全部归儿媳所有,均已80岁高龄的老两口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
原来,这套房的房屋产权原本登记在韩先生名下,属于韩先生与宋阿姨的夫妻共同财产。在2008年,韩先生与儿子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将涉案房屋以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儿子韩江,韩江得到了房屋产权,却没有支付房价款。
2011年,在没有告知父母的情况下,韩江与刘娜签订《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约定书》,约定:涉案房屋是韩江个人财产,现因个人原因,申请将该房屋所有权人由韩江转移至刘娜名下,转移后房屋为其个人所有。同日,两人办理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所有权人变更为刘娜。
所以,在2017年2月,韩江与刘娜离婚后,房子自然归刘娜所有。
老两口想要将房子要回来,于是,同年9月,韩先生将儿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所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只约定了产权过户需要的必备条款,对其他重要事项均未进行约定,且约定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结合双方的特殊关系,法院认定,二人关于涉案房屋的实际法律关系并不是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关系。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韩先生的诉请。
2019年,宋阿姨将老伴儿和儿子诉至法院,以涉案房屋是其与韩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韩先生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了房屋,且韩江明知上述情况还办理过户手续为由,主张他们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庭审中,韩先生称自己出于想让儿子陪自己多一些的私心,未得到宋阿姨的同意就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儿子,他同意宋阿姨的诉讼请求。韩江称自己向父亲提出提前继承涉案房屋,没有与母亲进行商量,并且自己也没有支付购房款,所以他也同意宋阿姨的诉讼请求。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法院认为,韩先生与韩江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实为赠与合同),已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关系。宋阿姨主张韩先生、韩江恶意串通,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加之宋阿姨与韩先生一直共同生活,涉案房屋早在2008年就已经过户至韩江名下,宋阿姨称自己对赠房一事不知情,不符合常理。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宋阿姨的诉讼请求。
老两口经过两次诉讼,都没能将房子要回来,合法签订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合同的效力并不是说取消就能取消的。
只能说,万事三思而后行,既然做了决定并付出了行动,再后悔也于事无补,还是看开一点,安享余生,岂不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