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许多家庭因此争得面红耳赤。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民法典》对离婚家庭子女抚养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梅概括了三点,一是明确父母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二是增加了已满八周岁的子女自行决定跟谁的条文;三是明确了双方因抚养问题协商不成,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方梅介绍,《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父母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相比于《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哺乳期内的子女随母抚养为原则,《民法典》明显明确且放大了子女随母抚养的原则界限。”方梅说。“哺乳期内”从字面来看虽是一个明确的意思表示,可在司法实践中确往往存在无法查清、无法认定、无法正确适用的情形,是否尚在哺乳期也是司法实践离婚双方争执得面红耳赤的重要内容。
民法典直接明确到两周岁便是科学规范民事活动的体现、更是合理保护两周岁以内子女成长,同时也给司法审判机关予以了明确的审判标准。
同时,《民法典》增加了已满八周岁的子女自行决定跟谁的条文,尊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的意愿,更有利于子女在其舒适的环境中健康成长。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进行了调整。
此外,《民法典》明确了双方因抚养问题协商不成,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方梅解释,通俗的讲就是夫妻双方比拼“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哪一方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问题。
主要是体现在:经济能力(若自己经济生活都困难,抚养权的争取处于被动),教育能力,时间、精力、能力(如常年各地出差无法照顾子女处于被动);以及是否患有不能抚养子女的疾病(如精神病患者不具备能力),改变生活环境是否会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是否存在不良恶习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恶习(如酗酒、殴打子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