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离婚冷静期”入法 提升妇联组织化解家事纠纷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度规定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引发各界热议。本文作者梳理了“离婚冷静期”的法律沿革,认为“离婚冷静期”入法实施后,家庭纠纷化解服务的社会总需求将大幅增长,更多的纠纷化解实务将不再与诉讼相关联。
据此,在民法典时代的家庭公共服务领域,具备家庭工作优势的妇联组织必将承担更为重大的使命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也应为妇联组织化解家庭纠纷能力的提升创设良好的支持环境。
自由的婚姻是两性合好的最高存在形式,稳固的家庭是社会安定发展的基础根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重申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的同时,还首度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此条规定中的“三十日”,即为当前引起各界热议的“离婚冷静期”。
01
“离婚冷静期”的法律化是一个逐步推进的历史过程
在中国,“离婚冷静期”的法律化是一个审慎推进的历史过程。
1994年,民政部在制定《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时,便融入促进夫妻冷静思考离婚事宜的意图,设置了为期一个月的“离婚审查期”。
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废止了“离婚审查”制度,并强调对符合协议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与此同时,接续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还细致明确了各类家庭财产的归属原则,个人经济能力的增强也削弱了子女抚养问题对离婚意志的钳制。
“即到即办”式的协议离婚程序虽然保障了离婚自由,但却极难克服任性离婚现象的发生。
而面对纷至沓来的离婚“热潮”,不仅自2010年始就有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建立离婚冷静期的提案,一些离婚率高发地区的民政部门也尝试着通过设置婚姻调和工作室、提供公益性咨询服务、甚至要求离婚需提前一周预约等手段以延缓夫妻冲动式办理离婚登记的速度。
同时,一些法官也发现,即使在诉讼离婚过程中,也不乏见当事人任性离婚的案例。
《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显示,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全国一审审结的336万余起离婚案件中,77.51%的离婚诉由都是因生活琐事引发的“感情不和”,婚后2~7年“理性不足”的婚姻磨合期就是离婚诉讼的高发期。
因此,应对轻率离婚苗头的滋长,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启动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试点改革,部分地方法院开始向明显存在任性表象的当事人发出“离婚冷静通知书”。
2018年7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自此,“离婚冷静期”作为司法机关落实宪法有关“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规定的创新工作机制正式实施。
但是,显而易见,当事人若提起离婚诉讼,往往意味着夫妻矛盾已激化到难于使双方都同意继续“冷静”的程度。
同时,基于婚姻法已经把法院主导下的调解规定为家事审判的必经程序,所以也很难说,经过严格理性的法院调解后,当事人依旧坚持的离婚决定仍然是轻率任性的决定。
并且,如若在诉讼离婚程序中设置先行的“冷静期”,也有可能会放任本已激化的夫妻矛盾在此期间继续恶性发展。
因而,在回应各方有关离婚冷静期的热切讨论时,全国人大法工委特别强调:“离婚冷静期”不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只适用于协议离婚程序。
02
整合多方力量帮助夫妻利用冷静期克服离婚冲动
当然,目前“离婚冷静期”还只是原则抽象的法律规定。要使这一规定有效发挥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作用,便不能简单任由已达成离婚合意的夫妻自行“一冷到底”,而应整合多方力量帮助夫妻利用冷静期间克服离婚的冲动。
因此,至明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前,有关部门应围绕冷静期间家庭纠纷化解工作的需要,配套制定具体的执行办法与操作细则。#p#分页标题#e#
而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8年度全国审结的婚姻家庭案件为181.4万件;
《2018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该年度协议登记离婚的夫妻达381.2万对。
由此,不难预测,“离婚冷静期”入法实施后,家庭纠纷化解工作面临的时局新变化是:
一方面,矛盾化解服务的社会总需求将大幅增长;
另一方面,更多的纠纷化解实务将不再与诉讼相关联。
进而,既往配合家事审判机制改革而建立的“司法-行政-社会”相结合的家庭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是:它将进一步融合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不断增强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合作力量的发挥。
据此,在民法典时代的家庭公共服务领域,具备家庭工作优势的妇联组织必将获得更加宽阔的作为空间,或者说,必将承担更为重大的使命责任。
为此,各级各地妇联组织应当积极履责、锐意进取,全面提升参与家庭纠纷化解工作的能力。
具体包括:
参与顶层制度设计的建言献策能力;
推动多元主体共治的协调沟通能力;
保护妇女不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依法维权能力;
做活做优“妇女之家”的阵地建设能力;
推广寻找“最美家庭”活动的策划宣传能力;
利用高科技平台渠道的工作创新能力;
造就更多调解能手的人才培训能力;
提升项目专业化水平的购买服务能力。
并且,鉴于任性离婚的思想根源往往关联于个人本位自由价值的过度张扬与婚姻家庭责任担当的意识弱化,妇联组织还需着力提升弘扬先进性别文化与先进家庭文化的能力,不断加深社会大众对“男女平等”宪法原则的认识,引领女性群体科学理解新时代妇女“四自精神”的内涵,并大力宣传“既保障婚姻自由,又反对轻率离婚”的婚姻家庭观。
与此同时,各级党委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也应为妇联组织化解家庭纠纷能力的提升创设良好的支持环境,重点做实三项基础性工作:
其一,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做实“离婚冷静期”配套政策出台前与家庭公共服务项目实施前的性别平等评估工作。应当充分授权委托妇联组织收集研判信息、建立评估指标、开展论证评估,并依据评估报告意见合理决策。
其二,统筹协调多方资源,做实妇女工作基础阵地的扩容增量提质工作。应当为“妇女之家”的实体建设与网络拓展提供更加充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并继续完善“党建带妇建”的工作格局,鼓励新经济组织与新社会组织建立妇联机构。
其三,突出“夫妻关系”与“家庭责任”评价维度,做实全国“文明家庭”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应当进一步引导各方各界深刻认知妇女在社会生活与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并及时澄清批驳类似于“妇女解放运动必然会提高家庭离婚率”的错误观点,进而使全社会更加关切支持妇女事业的发展,并最终使万千相亲相爱的稳定和睦家庭成为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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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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