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的维系离不开夫妻双方的共同经营,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勉强维持婚姻关系既不利于家庭和睦,也不利于社会和谐。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官判决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重要标准。《民法典》第1079条在原《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外,新增了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这一规定给予法官认定“危机婚姻”和“死亡婚姻”一个重要的裁判标准,也将“感情破裂”这一抽象标准变得更具可操作性。
黄先生与李女士经自由恋爱结合,感情基础不错。后来因为孩子的抚养和教育问题,二人经常发生争执,婚姻也亮起红灯。黄先生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后,李女士表示会努力修复双方感情,再加上双方家长劝和,黄先生撤回了起诉。但此后,双方的关系并没有明显缓和,黄先生干脆向单位申请,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一走了之。一年多以后,黄先生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黄先生一直与李女士处于分居状态,但并非因为感情不和,而是工作客观原因,且时间未满两年。鉴于李女士积极挽回婚姻的态度,法院判决驳回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西城法院民二庭法官李岳鹏、法官助理曹巧峤告诉记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如果不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五种法定情形,法院为了给婚姻一次挽救的机会,一般会驳回原告诉求。在此后的6个月内,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原告不得再行起诉。6个月后原告再次起诉的话,法官就会根据实际情况,审查双方是否感情破裂,并作出判决。再次起诉是否必然判离在实践操作中并没有统一的规则,自由裁量空间较大。
此次《民法典》第1079条新增了再次离婚时分居满一年应当判离的规定。李岳鹏、曹巧峤介绍说,根据这一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夫妻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诉求后,只需要证明双方事实上分居满一年,并向法院再次起诉的,法院就应当认定婚姻已无挽救可能,判决准予离婚。这一规定既贯彻了婚姻自由原则,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节约了宝贵的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