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网站,公布了这样一个重婚罪的案例:
女子A在1995年与丈夫B结婚。婚后,丈夫多次殴打A,经常禁止A吃饭。2001年,A因为不堪家暴而外出打工。
在外打工期间,A认识了同在外务工的C。因C非常照顾A,两人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了两个孩子。
2014年至2015年,A两次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同其丈夫解除夫妻关系。其丈夫要求A赔偿10万元精神损失费,否则就不同意离婚。而A因为对方提的金额太高,无力支付。后法院两次均以A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不准A与其丈夫离婚。
A在法院不判决与其丈夫解除夫妻关系情况下,继续同C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019年,当地公安机关通知A和C到案接受调查,次日对两人以重婚罪采取强制措施。
法院调查后,确认了A长期遭受家暴,不堪忍受出走的事实,最终A和C两人均获刑一年,缓期一年六个月。
对这样的一个判决,其实有很多可以商榷之处:
第一,在2014年至2015年,A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从公布的判决内容可以看出,法院不判决离婚的理由,是A"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从查明的事实看,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两人感情破裂。比如两人自2001年就分居,至2014年时分居时间已长达十几年,已经符合感情破裂的条件。
第二,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特别是对于弱势一方提出的诉求,可以主动调取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而判决离婚。
我国对于法院的职权,并不是像西方国家的法庭一样采取完全中立的态度。对于涉及到根本事实的情况,在当事人没有提出取证申请时,法院也可以主动调取。对于涉及家暴的案件,主动调取证据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且判处不准离婚的法院,其实和判重婚罪的是同一法院。因此,既然判重婚罪时,可以查清楚家暴的事实,在之前的离婚诉讼时,法院其实也是有条件查明家暴的相关情况,只是法院当时并未深究。
第三,法院判决A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量刑过重,可以免于处罚。
查询该法院判决的另一起重婚案件,被告人没有遭受家暴等情况,同样犯重婚罪,婚外生育子女,判决的结果是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而上述案件中,被告人A长期被虐待,出走后与其丈夫分居多年,婚姻已经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实质,却被判了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这样的判罚确认无法让人看明白该法院的裁判标准。
在A不堪忍受长期暴力而出走时,其婚姻的稳定和基础已经不存在。虽然其的确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相对的社会危害性极小,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此外,从该判决书载明的其他内容可以看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A和其丈夫达成离婚协议,领取了离婚证,家暴的丈夫顺利拿到了离婚协议约定的相应款项。虽然判决书中没有提及精神损失费及具体金额,但以常理推断,家暴丈夫拿到的钱肯定不会低于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