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阻碍另一方探望子女这种情况常有发生。这种做法,不仅会给孩子的成长蒙上阴影,而且可能引发更多矛盾冲突。7月14日,记者从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定远县人民法院温情执结了一起探视权纠纷案件。
2019年11月,家住定远县的丁某与女方周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因周某经济条件较差无力抚养儿子丁某某,双方约定婚生子丁某某由丁某抚养,周某享有探视权。但协议离婚后,丁某不同意周某探视孩子,无奈之下的周某将其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周某每月第四周的周六探视。但周某多次打电话要求探视儿子,丁某均以种种理由不予配合,周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过程后,执行法官考虑到这是一起特殊的探视权执行案件,涉及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问题,还涉及到家庭关系纠纷,采取强硬的执行措施并不能达到很好的效果,需要更深入细致地了解案情、耐心地化解纠纷。
7月10日,执行法官又将双方当事人约到法院进行调解。执行法官从情理角度出发,告诫被执行人丁某,探望孩子是周某的法定权利,丁某有义务配合。随后,执行法官又从呵护孩子的身心健康入手,设身处地地分析孩子缺失母爱的不良影响,丁某虽然跟周某之前有矛盾,但是因此拒绝孩子母亲的探视,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将会造成很大的消极作用。作为家长站在孩子的角度考虑,要将彼此的恩怨是非先放在一边,真正从孩子的角度出发,不要让孩子来承担父母的不幸,成为家庭冲突的牺牲品。
经过1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探视权的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刚见面时的怨气,此刻也已烟消云散。随后,双方都表示,没有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方法,谨慎缜密的工作态度,他们之间的矛盾不可能化解,通过执行干警教育使他们看清教育孩子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