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起诉要求离婚,岳母也赞成

            被告马某(女方)的母亲表态:“他们夫妻俩分居多年,已无法和好,我同意他们离婚。”俗话说“劝和不劝离”,为何连被告马某的母亲也赞成女儿女婿离婚?近日化州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案。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于2010年相识恋爱,同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子。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被告马某自2015年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分居生活后,儿子一直随原告张某生活,由原告张某及其父母照顾。2019年,原告张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化州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理后,化州法院判决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离婚。判决生效后,原、被告依旧继续分居生活,双方也没有任何沟通联系,夫妻感情没有改善。为此,原告张某再次向化州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庭审中,原告张某主张婚生儿子由其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
经法官劝解无效,考虑到原、被告婚姻基础差,生活矛盾多,且原告张某提供了其所在的村委会的证明证实被告马某确实自2015年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9年化州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的感情没有改善,同时被告马某的母亲也证实女儿离家多年,并希望法院能判决双方离婚,故化州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离婚,婚生子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法官说法: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的主要情形之一,也是本案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法院在办理此类离婚案件时,除了以此为依据外,还综合考虑夫妻的感情基础、婚后生活状况、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多方面因素判定夫妻双方是否达到离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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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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