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门县妇联、祁门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诉调对接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成功化解一起矛盾即将激化的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友好的气氛中达成了离婚协议,并一致表示今后为了孩子也会保持沟通顺畅。
案件起因
2001年,廖某某(男)经人介绍与曾某某(女)相识并恋爱, 2004年10月双方自愿在祁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廖某某到曾某某家生活,2005年3月生育一子,婚后双方感情较好。2010年至2012年期间,曾某某、廖某某在曾某某父母的主持下共同建造砖混结构楼房一幢并共同开辟了茶园。2016年曾某某就近务工陪儿子读书,廖某某在家务农。2018年元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曾某某认为廖某某的行为给家庭带来严重伤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遂于2018年6月向祁门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曾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未共同生活。2019年3月,曾某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许曾某某与廖某某离婚,曾某某上诉至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5月,曾某某第三次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决准予离婚。
调处过程
按照曾某某的诉讼请求,就是要求离婚,并要男方廖某某净身出户,廖某某则坚持不同意离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与廖某某长时间沟通后,廖某某逐渐对自己的婚姻有了新的认识,同意与曾某某离婚,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意见分歧大、抵触情绪明显。
为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防止矛盾激化,承办法官及时将案件审理情况向院领导汇报,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与县妇联取得联系,邀请家事纠纷调解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
调处结果
县妇联在接到邀请后,及时组织了心理咨询师、公安、司法、律师、妇女工作者等,分别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厌其烦地对当事人进行了心理疏导,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逐渐得以稳定,在经过几轮的安抚和开导后,最终在友好的氛围中达成了离婚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随曾某某共同生活,廖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夫妻共同财产也作了合理分配,成功化解了这起纠纷。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显现,家事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矛盾纠纷类型日益多样,处理难度也不断增大,家事纠纷的解决,不仅关乎个人及家庭幸福,同时也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与文明进步。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势在必行,在当事人走进情感死胡同的时候,心理能得到及时疏导显得尤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