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法律风险

案例来源
 
李某、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申2934号。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4年在福州市仓山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如下: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仓山镇下湖村235号房产所有权归男方所有,男方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将补偿房屋差价人民币230万元转到女方指定账户,否则女方有权将其房产权收回……
 
同日,原、被告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男女双方在离婚证书领取后3个月内复婚。
 
二、男方手写一张欠款贰佰叁拾万元的欠条给女方,该欠条在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三、双方复婚后,男方所欠女方230万元的欠条作废,福州市仓山区仓山镇下湖村235号的产权重归男女双方共有……
 
2015年,李某起诉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要求余某将房屋补偿款230万元整偿还给他。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李某与余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后,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日又签订了《协议书》。从《协议书》内容以及双方在二审的陈述看,双方为了子女就学方便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对讼争房屋进行了约定。双方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复婚,并以讼争房屋归属作为条件。因此,双方对房屋进行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是为复婚提供保障,并非为了离婚而对房屋进行处理。
 
二审认为该《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有关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因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法律效力,并无不当。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内容与双方二审陈述相印证,可以证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因双方是否复婚应遵循自愿原则,现双方均明确表示不愿复婚,对于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另行处理。综上,李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律师分析
 
一些市民为了满足购房条件或者解决子女上学问题而办理“假离婚”,尤其是在大城市,甚至出现了一波轰轰烈烈的 “离婚潮”。
 
“假离婚”之所以被称之为 “假”,原因在于夫妻双方在目的达到后还要复婚。但是实践中,不乏有夫妻一方是想真离婚,为了骗取对方的配合而办理离婚的情况出现。
 
一、“假离婚”的法律效力
 
我国对协议离婚采取形式审查主义,不涉及离婚原因,系婚姻自由在离婚问题上的体现。
 
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离婚,应该十分清楚其法律后果。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该行为的意思表示都是当事人自己作出的,不存在一方受对方或者第三人欺诈、胁迫的问题。双方一旦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书或在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签收了调解书,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
 
二、“假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由于“假离婚”协议的内容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关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因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可以就财产及子女问题另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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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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