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过错方需向无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9日讯 2009年12月7日,对于邓某和蔡某而言是一个特殊的日子。经过一段时间的自由恋爱,这一天,他们领取了结婚证,成为了合法夫妻。
婚后,俩人的生活美满顺意,第三年邓某便生下一个可爱的女儿,一家人其乐融融。可是,受农村重男轻女思想影响,邓某的婆婆总在其耳边催促,要求夫妻二人尽快再生一个孙子。2014年邓某又生下了一个女儿,婆婆渐渐不太待见她了。
在与婆婆日渐恶劣的关系中,邓某与蔡某的感情也出现了危机。先是动口再是动手,俩人常常因为琐事大打出手。生下小女儿后的第九个月,邓某再也不堪忍受夫妻每况愈下的感情,抛下咿呀学语和嗷嗷待哺的两个孩子选择外出打工。
2016年3月的一天,俩人又因一件小事起了冲突。这一次,邓某没有忍住丈夫的打骂,顺手操起门边的砖块欲砸向丈夫,却被蔡某拿下,伤了自己,造成左手骨折。
经过这些事后,夫妻俩心灰意冷。今年1月8日,蔡某向永泰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蔡某认为,他和妻子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吵架甚至大打出手,已经严重影响到孩子成长以及整个家庭的生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因邓某未曾好好抚育两个女儿,蔡某请求将抚养权判给自己,无需邓某承担任何费用。
当法官向被告邓某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时候,邓某将被蔡某殴打导致骨折的情况向法院承办法官进行了说明,并出示了医疗证明等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法院承办法官详细了解了夫妻俩的感情和日常生活,认为邓某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应予支持,并发现二人虽已感情破裂,但在赔偿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并非不可调和。
于是,法官拟定了调解方案,两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刚开始,蔡某对邓某造成的人身伤害不愿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邓某也不愿放弃女儿的抚养权。经法官多次诚心劝说,2月14日,二人最终签订了调解协议:蔡某和邓某离婚,两个女儿由蔡某抚养,邓某不承担任何抚养费并可在不影响子女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随时探望;蔡某支付邓某人身损害赔偿6万余元。
法官说法
离婚过错赔偿是指配偶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由过错方向无过错方承担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蔡某的暴力行为造成邓某右手骨折,符合规定中的“实施家庭暴力”,虽是邓某先动手,但并不影响结果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