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古女士与赤先生于1992年结婚,1994年生育儿子赤小弟,婚后赤先生出轨并育有私生子,古女士于2015年5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未处理赤先生在A公司股权及未建成的一处住宅B。
2015年10月,赤先生与李女士结婚,婚后购买两套房产C、D。2016年6月,赤先生意外身亡。古女士主张分割之前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及赤先生父母主张继承赤先生的B、C、D三套住宅及A公司股权。
这个案件涉及两个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和法定继承权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男女一方或双方对于尚未分割的共同财产、或者因为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反悔,要求重新分割的情形。
法定继承纠纷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以诉讼的方式,将遗产分配给合法的继承人的继承方式。
从古女士的角度出发,她该如何拿回自己的财产呢?
操作路径一:古女士为原告,以死者所有继承人为被告,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虽然原则上,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只能是配偶双方,古女士应当起诉死者,但是自然人一旦死亡即不具有诉讼资格,其权利义务由其继承人继受,理论上可行。但是实践中,法院在立案和审理过程中,均存在一定障碍。
操作路径二:古女士为原告,以死者所有继承人为被告,提起法定继承纠纷。因为当事人已经死了,其财产属于遗产,则应该在继承纠纷中处理。但是,死者的前配偶是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因为在法定继承纠纷中,原被告双方只能是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因此不可行。
操作路径三:古女士为原告,以死者所有继承人为被告,提起所有权确认纠纷,因为离婚诉讼对于财产及份额未进行处理,现在又涉及继承,需要对财产的权属进行判定,然后才能够分割。这个路径是可行的,虽然A公司股权和B房产已经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通过诉讼可以将古女士个人所拥有的份额确定下来,也是可行的。
操作路径四:古女士以第三人的身份加入到法定继承纠纷当中。在法定继承权纠纷案件中,法官会先对于死者的所有财产进行析产,即将死者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债权、债务等予以明确,然后再进行分割。因此,古女士可以在析产过程中举证自己所拥有的份额,如果法定继承人里有自己的子女,还可以选择将自己拥有的份额给予子女,方便法官进行分配,同时还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资源。
综上所述,如果遇到离婚后财产纠纷与法定继承权纠纷竞合的案件,可以视具体情况选择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确权纠纷以及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到法定继承权纠纷当中这三种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