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有第三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问题

       在离婚纠纷中,经常会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含第三人时,股权分割处理起来较为简单,只需要将股权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割,即对股权进行确权,夫妻双方各持有公司多少股权即可。如果一方坚持想要公司全部所有权,则需要与对方协商,通过给付钱款的方式获得公司全部股权。
 
       但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存在第三人,因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此时跳开第三人直接对股权进行确权分割可能有违《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需要区分夫妻是否均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一、夫妻双方均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则法院分割该公司股权属于处理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问题,此时无需通知第三人股东,更无需征得第三人股东同意。
 
       二、仅有夫妻一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则法院分割该公司股权时会遵循《公司法》的规定,即第三人股东可以就是否同意夫妻另一方成为公司股东发表意见并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人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转让给夫妻另一方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夫妻另一方持有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第三人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给夫妻另一方,则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权,将购买股权支付的价款给夫妻另一方。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三人股东购买需转让给夫妻另一方的股权的,两个以上第三人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三人股东购买需转让给夫妻另一方的股权时会涉及股权的购买价款问题,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则按协商一致的处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则视为同意转让,夫妻另一方成为公司股东。
 
       因《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因此为了维持有限责任公司的稳定性,可以在设立公司时对公司股权转让进行规定,达到限制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优先购买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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