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红霞与施灿雄离婚纠纷一案

施灿雄:

    本院受理原告顾红霞与被告施灿雄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684民初5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顾红霞与被告施灿雄离婚。二、婚生女施丽雯随原告顾红霞共同生活,被告施灿雄从2018年8月起每月负担孩子施丽雯生活费人民币800元,并负担施丽雯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的50%,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给付方式:被告施灿雄负担的2018年8月至12月生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自2019年1月起于每月10日前付清当月生活费;被告施灿雄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分别结付清负担的上、下半年的教育费、医疗费。三、被告施灿雄对孩子施丽雯享有探望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由原告顾红霞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李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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