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中法院调解一起被告吸毒的离婚纠纷案

原告唐某莉与被告刘某于2016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2018年端午节开始谈婚,双方于2018年10月18日在资中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均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由于原、被告从谈婚到结婚时间短,双方缺乏充分了解,加之被告有吸毒史,双方现以无法共处。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做原、被告工作,了解到原、被告双方结婚才两个月不到,且原告对于被告的恶习根本不知情。原、被告的情感发展线索明确,案件情况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承办法官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和谐,承办法官一是劝解原告,促使被告迷途知返。从家事审判的角度出发,承办法官也劝解原告不离婚,给被告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陪他一起走出泥沼,共创幸福未来。但是原告表示自己了解被告恶习后,非常震惊和害怕,对于被告感到失望,对于未来感到迷茫,且两人均系再婚,结婚时间很短,婚后也未生育子女,坚决请求判决离婚。

  二是释法明理,促进被告息诉服判。鉴于原告离婚意愿坚决,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均系再婚,已对于婚姻有较为成熟认识和看法,且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结婚时间极为短暂,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最终,通过阐释婚姻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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