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婚内自愿签订人工流产协议。离婚后,妻子反悔又偷偷生下子女,丈夫是否仍要承担抚养义务?近日,东台法院在审理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对郑某起诉前夫王某承担儿子抚养费的诉求,判决予以支持。
郑某、王某经自由恋爱于2016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因经常发生争吵,郑某、王某一致认为婚姻难以长久。2017年6月20日,两人提前签订协议,约定怀孕的郑某去做人工流产,流产的一切费用由王某承担。2017年9月26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后,郑某违反流产协议生下一子郑小某。之后,郑某要求王某给付孩子抚养费,遭拒后,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支付抚养费每月600元至郑小某独立生活时止。
王某提出,两人早已自愿达成流产协议,离婚后郑某违反协议,未经其同意擅自生下孩子,且未随王某姓,不应给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王某离婚前,郑某已怀孕,双方虽协商流产,但郑某享有生育决定权,不因其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所以,郑某离婚后反悔生育子女的行为并不违法。而子女随母姓,亦不违反法律规定,王某以孩子随母姓为由拒付抚养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最终判决支持郑某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