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曾相爱,想到就心酸!夫妻离婚后又为这笔钱对簿公堂

大洋网讯 两年的夫妻情始终抵不过外界的花绿诱惑,意识到该结束这段婚姻的邓某决定好聚好散,与丈夫到当地民政局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没想到这份协议书却成了日后彼此对簿公堂的“导火线”。

离婚协议规定女方获赔2万元

事情追溯到2014年冬的一天,邓某咀嚼着从心底不断钻出来的寒气,自知夫妻缘份已到尽头的她依约来到了民政局,准备与张某协议结束婚姻关系。经一番协商,双方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鉴于男方犯错导致女方精神身心严重创伤,男方应补偿女方精神损失费2万元人民币……但男方必须于2017年11月10日前支付完毕……”,本以为犯错的张某会如期支付以弥补自己的身心伤害,但没想到前夫张某对于协议内容是不屑一顾,到期后分文未付。受伤的邓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前夫张某如约履行支付2万元精神损失费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离婚协议书》是在民政局主持下签订的,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张某是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方,邓某有权提出损害赔偿,且该协议内容既不存在无效的法定情形,亦没有违反法律的其他相关规定,应予以确认。张某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全面履行自己承诺的义务,故邓某的诉讼请求于理有据,判决张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2万元给邓某。

法官说法

当今生活中,有人往往把一些有效的协议、合同看做应付某种难题的“权宜之计”,其实不然。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协议书内容没有特殊规定及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则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自夫妻双方签字时成立,双方自愿办理离婚手续时生效。没有经过民政部门确认的协议也并不影响其效力,除非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该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否则该协议应为有效。#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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