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交通事故将妻子摔成智力伤残三级要离婚?夫妻间扶养义务需知道
近日,磐安县玉山法庭判离了一起离婚案,案件中的夫妻双方各有各的苦衷,让人不胜唏嘘。
厉某与陈某于1994年喜结良缘,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家庭幸福和睦,两个人过了几年甜蜜的日子。但是,到了2006年5月意外发生了,陈某乘坐丈夫厉某驾驶的摩托车外出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陈某头部及身体多处受伤,伤愈后还有耳聋、健忘、视力模糊等后遗症,并被评定为智力伤残三级,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身体的不适使陈某性格变得暴躁,一开始厉某还是尽到了一个丈夫应尽的责任,带着陈某四处求医,经过治疗陈某的生活基本能自理了,但陈某日益暴躁的脾气让厉某越来越无法忍受。
就这样两个人又一起生活了十来年,近几年来厉某以外出打工赚钱为由长年外出,对陈某的关心也越来越少了,仅每月支付陈某一定的生活费。2018年上半年厉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在了解陈某的情况后,判决驳回厉某的诉讼请求。2018年下半年,厉某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官也做厉某的思想工作,然而厉某一直回避陈某以后的生活保障问题,法院再次判决驳回厉某的诉讼请求。
2019年7月,厉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考虑到两人的实际情况,法院与当地妇联一起对案件进行调解,最终陈某同意离婚,厉某向陈某支付补偿款,承担陈某以后的医药费,并且每月支付一定的生活费,老家的房子由陈某居住,让陈某以后的生活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相互的、对等的,它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所以它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本案中,陈某乘坐丈夫厉某驾驶的摩托车外出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其智力伤残三级,厉某作为丈夫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厉某既想离婚又不想承担责任,在道德和法律都是不允许的。
本案的处理,陈某的后继生活和居住问题都得到了很好的保障,法院在解决中也最大限度的维护了陈某的利益,也在尊重陈某意愿的情况下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虽不能说是双赢,但对陈某来说是最好的结果了。
现实生活中夫妻作为一个命运共同体,夫妻双方应当相互谦让、相互爱护,才能幸福终老,这是幸福婚姻亘古不变的真谛。“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对不起,法律上的夫妻间扶养义务需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