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郭天荣辩称没有支付钱款是因为林婷婷不让自己探视儿子,做父亲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再说,儿子生活费和教育费身为母亲林婷婷也有责任,全靠自己来承担显属不公平。审理中,因林婷婷不同意调解,而郭天荣希望能实现对儿子的探望权。
法院认为,林婷婷和郭天荣协议离婚后,又签订“协议书”,均属有效的证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均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然而子女抚养费支付与探望权行使,是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郭天荣的主张属于另案审理的范围,遂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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