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于2005年底相识并发生两性关系。2007年2月,原告杨某发现怀孕,双方即进行协商,并于4月30日达成协议,袁某在3日内支付原告治疗费5万元,同时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但被告并未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有配偶而与原告发生两性关系,致使原告怀孕,双方经协商达成给付5万元治疗费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5万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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