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妻子以及他们的儿子理应继承死者生前的财产。但当他们要求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时,负责手续办理事宜的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却告知要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然而,面对1万多元的公证费、评估费,母亲王娜和儿子俞灵选择了诉讼维权,他们把市建委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日前,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母子俩的诉讼请求。
母子俩:没必要出这笔钱
今年1月,王娜的丈夫因病去世,留下一套1-2层的商业用房。5月,作为法定遗产继承人的母子俩到市建委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但工作人员告诉他们,想要办理手续必须进行继承公证。
于是,母女俩又前往公证机关咨询,那里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办理继承权公证书要交一笔费用,正是这笔费用让王娜吓出了一身冷汗。“他们告诉我,先要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根据房产价值收取2%的公证费,这样一算,公证费和评估费加起来就超过了1万。这笔费用完全没必要出啊!”
市建委:我们是照章办事
7月7日,案子在南湖法院开庭审理,作为机关法定代表人的陶金根主任亲自出庭应诉。他答辩称,不予受理的原因是原告申请材料不齐全,被告当时已告知原告应补交“继承权公证书”,为此,被告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代理律师还表示,根据建设部、司法部《关于房产登记办法中加强公正的联合通知》,凡事继承房产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继承人应该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另外,《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也规定了,办理因继承发生的转移登记,申请人应该提供经过公证的继承证明。
被告表示作为省建设厅的下级机关,只是按照上级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办理手续。
同时,被告也对原告的诉讼行为表示理解。“因为不想花费公证费状告我们单位的例子还是头一次,我们对他们选择诉讼维权的方式表示理解,毕竟1万多的公证、评估费并不是小数目。但我们也是依据上级部门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庭后,我们将会把情况向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反映,建议将公证费用适当调整,如果费用合理,我想老百姓还是愿意花这笔小钱的。”陶金根主任告诉记者。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涉及此案的法律行政法规有四部,一是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则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予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二是《建设部、司法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一项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三是《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赠予合同、分割协议、受遗赠证明和继承证明等应当办理公证”。四是《浙江省公证条例》第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法律行为和具有意义的事实、文书,经公证证明后成立。下列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国家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公证”“房屋的赠予、继承和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 #p#副标题#e#
法院审理认为,两原告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房屋继承权公证书。两原告并未向被告提供有关房屋继承这一法律行为的公证书。因此,被告认为两原告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提交材料不齐全,从而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符合《房屋登记办法》相关规定。法院对原告关于被告不予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王娜、俞灵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