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一“半路夫”不容年轻妻 先订协议后诉离婚获准

    中新河南网南召10月29日电  已经经历过一次婚姻的男方当事人,娶下了比自己小十岁的年轻妻子。对婚姻应该倍加珍惜的男方程某,却没有认识到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应该求同存异互相包容多加沟通的特点,在女方离家出走后又不检讨过失尽力挽回,却签订了离婚协议。半年之后又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10月18日,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决准予两人的离婚请求。

   原告是南阳市南召县居民程朝,男,生于1977年7月。被告刘丽,女,生于1987年8月。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襄樊市。

   原告诉称:原、被告短暂接触后即于2008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经常吵架、打架,被告外出离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未成年女儿户口落户在湖北,原告一次性负担未成年女儿抚养费,并支付被告精神损失30000元。

   法院根据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依法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程朝系再婚。原、被告经人介绍短暂接触后即同居生活,2008年8月12日被告生育一女孩,取名程妮。同年10月13日双方在南召县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后夫妻双方为琐事生气协商离婚。2012年2月22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一份,商定未成年女儿随被告共同生活,同时协议载明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共同财产。现未成年女儿随被告共同生活。2012年8月17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无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并且双方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离婚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已达成随被告生活的协议,可按协议执行,原告应承担未成年女儿抚养费,每月以200元为宜,被告要求一次性支付不妥,鉴于具体情况,可按年度支付。被告要求精神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条款规定,判决准予原告程朝与被告刘丽离婚;未成年女儿程妮随被告刘丽生活。原告程朝从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支付被告刘丽子女抚养费200元至程妮十八周岁止。具体支付办法,2012年度抚养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以后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周勤  朱江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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