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妻子不能生育两次诉离婚 法官判决丈夫给予妻子1万元

  丈夫阿强因为妻子阿红不能生育两次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妻子因为看病花费了很多钱,现生活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原告阿强与被告阿红离婚,原告给付被告1万元。
  
  原告阿强与被告阿红玉2009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于2009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至今未生育小孩。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11月,被告阿红因右卵巢肱有肿瘤,到平乐县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于2010年11月出院,现尚未痊愈还需治疗。被告于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陆续在桂林市妇幼保健院看病治疗。被告为了看病,于2011年11月外出打工,至今未回原告家。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2年6月12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与被告无联系,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原、被告从2011年11月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双方并无联系,也未共同生活,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起诉离婚得到支持。被告从2010年至今一直在看病治疗,现还未痊愈,仍需要资金治疗,生活确有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被告多年看病,现生活困难,原告应适当帮助被告。结合原告的经济能力,原告适当给予被告人民币10000元。
  
  为此,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判决:原告阿强与被告阿红离婚,原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人民币10000元。(作者:阳国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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