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君通讯员金有成)一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青年同居生子,二人“婚姻”破裂后,男方提出,自己养育非亲生女儿6年,女方应支付抚养费。10月28日,阳曲县法院对此案作出
一审判决,认为张某明知女儿非亲生,仍自愿抚养,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养父女关系,女方无须支付抚养费。2007年1月,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女青年王某和男青年张某,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典
礼开始同居生活。二人“结婚”时,“妻子”王某已怀有身孕,并于结婚当年7月产下一女儿。2009年7月,“夫妻”二人的儿子出生。后来,由于双方缺乏了解,各自的生活习惯大相径庭,性格也严重不
合,“夫妻”矛盾日益激化,争吵打架成了家常便饭。去年3月初,“妻子”王某回到位于省城一城中村的娘家,双方分居至今。由于二人都不愿意再与对方继续生活,双方商议“离婚”,却因女儿的抚养费
发生纠纷。张某认为,女儿并非自己亲生,但自己养育了6年,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法庭认为,虽然双方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他们的儿子应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同居期间,张某明
知女儿并非自己亲生仍自愿抚养,张某与女儿已形成事实上的养父女关系,故张某要求“妻子”支付抚养费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女儿由王某抚养,儿子由张某抚养,王某每月
支付儿子抚养费150元,直到孩子成年。法官进一步解释说,若张某不知女儿非亲生,女方就有重大过错,这样的话,本来没有抚养义务的张某分担了抚养义务,作为受益人的女方就应返还抚养费并
赔偿精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