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该女子抓不到前夫“出轨”的证据
羊城晚报珠海讯 记者陈荷、通讯员刘洁琳、姬鸿雁、吴浩报道:离婚了,可以要求一方赔偿另一方“青春损失费”吗?日前,珠海市斗门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不支持女方要求男方赔偿“青春损失费”。
张先生与孟小姐于2012年3月自由相识后恋爱,并于2012年9月登记结婚。由于双方了解不够,婚后不久张先生便发现孟小姐不尊重张先生的父母,孟小姐的家人也经常无故干涉双方的生活,夫妻之间缺乏信任,导致经常闹矛盾,夫妻感情不和,故起诉至斗门法院要求与孟小姐离婚。
孟小姐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表示同意离婚。但孟小姐认为,由于张先生在外有第三者,且结婚不到两个月便与孟小姐分居,并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其精神带来了严重的创伤,故要求张先生向孟小姐赔偿精神损害费150000元等。
斗门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关于精神损害费问题,孟小姐辩称张先生与第三者同居,虽提供了张先生与另一个女人的合照加以证明,但照片内容均无法证明张先生与第三人有同居关系,故孟小姐要求张先生赔偿精神损害费150000元,理据不足,无法支持。
法官提醒,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可依据法定事由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提出方具有举证责任。所以在婚姻中受到损害一方,一定要有证据意识,只有注意搜集证据,用证据说话,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编辑: 邬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