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在线4月22日讯(湘潭晚报记者 李涛 通讯员 沈蹦)丈夫婚后新增了一套房产,离婚时妻子能否分割?4月21日,韶山市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涉及房屋分割问题的离婚案件。
男子孙某与女子王某均系再婚。婚后,孙某的父母为他购买了一套商住房。在法庭上,双方都愿意离婚,只是对该套商住房的分割有分歧。
原告孙某认为,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不应予以分割。被告王某认为,婚后所得的商住房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婚姻法》解释有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争议的商住房是原告父母婚后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办案法官说。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原告孙某名下的商住房归原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