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幸福“押金”真能保障幸福?

   为保障婚姻幸福,女子结婚前向男方索要两万元承诺押金。尽管如此,他们还是未能共同生活下去。他们的承诺在法律上有没有效?这部分押金该不该返还?

    身边的事儿

    2011年12月,漯河市舞阳男子付某经人介绍,结识邻村的郭某,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付某提出结婚要求。由于郭某有点智障,郭某的父母为保证女儿不受虐待、遗弃,能幸福生活,与付某签订了协议,让付某交两万元作为承诺押金,以后他若是嫌弃郭某,对郭某不好,无权要求返还押金。

    付某为尽快结婚,先后给郭某承诺押金两万元、彩礼5万元。2012年5月,付某与郭某按照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同居后,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12年12月,郭某回娘家后便不愿回付某家。付某多次催郭某回家,郭某称,付某违背了承诺,嫌弃了她,所以她不想回去。

    见郭某不愿再和自己生活下去,2013年6月,付某将郭某及其父母诉至舞阳县法院,要求他们返还之前付某给他们的7万元。

    对此,郭某及其父母辩称,付某给的彩礼只有5万元,另外的两万元是承诺押金,付某违背了婚前所订的承诺协议,两万元不应返还。

    近日,舞阳县法院判决郭某和其父母返还付某7万元。

    法理解说

    根据《婚姻法》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舞阳县法院认为,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双方所签协议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应为无效。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付某给付的承诺押金两万元和彩礼5万元,女方均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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