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取得权属证的房屋如何分割
案情:
去年8月,王某再次向法院起诉与丈夫李某离婚,要求对2009年所修建的农村房屋进行分割,两个儿子分别由各自抚养一个。第一次起诉时,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再次起诉后,双方对修建的房屋(农村宅基地)一处正房五间,偏房小三间,但未取得宅基地使用证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当进行分割存在争议。王某认为此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李某认为此房屋是由父母修建,属家庭共同财产。
分歧:
鉴于以上证据和事实,法庭认为该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修建,但是否进行分割,或如何分割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此房屋不应进行分割,应当由一方使用,另一方给予其一定的房屋补偿。另一种意见认为,此房屋双方都有使用权,双方对所涉房屋分开使用,待取得宅基地使用证后,如果双方存在争议,可提起诉讼。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法院不宜对房屋的权属进行认定。
二、此房屋应当分开由双方共同使用,不宜由一方使用给予另一方补偿。如果归一方使用,则如何进行补偿?此房屋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双方存在权属争议,故对房屋的价格无法认定,法院也不宜对房屋进行鉴定,鉴定后如果此房屋系违章建筑则有可能存在行政拆除的风险。
三、被告已向国土部门申请登记,待取得宅基地使用证后,双方如果存在争议或协商不成可另行提起诉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登记后,国土部门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进行相应的登记,如果取得登记证书后,一方不想对房屋进行居住,可以与另一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可以在对房屋价值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折价分割。
襄垣县人民法院 张磊(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